张鹏辉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胜诉涉案金额30万元
来源:张鹏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1
浏览量:641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张鹏辉 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蒲某(本案被告一驾驶刘某(本案被告二)所有的粤B×××××号汽车[该车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案被告三)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李某(本案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认定,被告一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依法评估原告构成玖级伤残。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98856.61元;2、被告三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承办过程]

因本案原告为农村户口,是否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是本案的难点。为此,本律师在了解原告的居住、工作情况后,引导原告提供了居住证、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证据,并协调社区工作站、原告工作单位为原告开具了《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向法院提出了“虽然原告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主张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为农村户籍,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在深圳,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支持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27366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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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鹏辉
  • 执业律所: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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