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辉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胜诉
来源:张鹏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量:679

[审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张鹏辉 律师


[案情简介]

A某于2012年5月入职B公司,从事市场工作。2016年6月,B公司以A某存在预支借款未归还为由,停止发放A某2016年5月份工资,用于偿还预支借款。而后因多次与B公司就工资问题协商未果,A某被迫于2016年7月通过快递方式向B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B公司因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保留向其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据此,A某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B公司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000元;2、B公司向其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承办过程]

B公司以A某存在预支借款未归还为由扣减A某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律师介入本案后,在与A某充分沟通后,了解到预支借款均系为了履行职务发生,且均已在A某离职前提供足额发票核销。

本律师向仲裁庭/法庭提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条规定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A某的预支借款均属于用于出差、购买礼品等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借款挂账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显然,B公司扣减A某工资不符合上述规定,且除非征得A某本人同意,否则B公司即使依法扣减费用后的工资余额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但实际B公司也没有向A某发放最低工资。因此,B公司以A某存在预支借款未归还为由扣减A某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认为,B公司以A某存在预支借款未归还为由扣减A某工资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应向A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金22000元以及律师费4000元。


[审判结果]
1、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胜诉。

2、仲裁庭/法院支持B公司向A某支付迫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金22000元以及律师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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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鹏辉
  • 执业律所: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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